加拿大警察能否随便检查路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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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关于“外国警察拦截路人检查身份证”的话题又开始受到大家关注了,甚至国内有人说“在美国警察可以随便检查身份证,不配合可能会被当场击毙”。

  北美地区警察权力真的有这么大吗?走在路上想查谁就查谁?不配合就一定会被严厉处置?

  我们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说这话的人不是蠢就是坏。毕竟在一个法治社会,警察执法必然是有严格规定和流程的。

  北美路人有不表明身份的权利

  对于检查路人身份证这件事情,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原理和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具体细节略有区别。

  两个国家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公民有向警察出示证件的义务,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在出行时携带任何证件(除了开车和坐飞机的时候)。

  换句说话,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不能站在路边排成一排,随机抽查过路行人身份的

  看到这里你肯定很奇怪,明明看到美剧里面有北美警察在路上询问路人身份的情节呀。

  这就是北美法治的体现了——普通人没有向警察出示证件的义务但不代表警察不能执法。

  在美国警察执法中明确规定“允许警察逮捕有犯罪嫌疑且拒绝证明自己身份的人”。

  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北美警察执法权力较大的体现。但是你请注意,这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有犯罪嫌疑”,第二是“不表明身份”。

  所以这并不是说明,不给看身份证件就一定会被带走。

  现实中,大部分不向警察表明身份的情况都是不会被警察带走的,因为警察也要考虑后面的情况——如何向法庭证明你当时有犯罪嫌疑。

  被错误逮捕,是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手段来追究警察责任的。

  如何确定美国警察是否判断你有犯罪嫌疑呢?最通行的办法就是直接问:“警察先生,你是准备拘捕我?还是我可以自由离开?”

  如果警察告知你要拘留,那么说明警察判断你有犯罪嫌疑。如果让你走,那你就走呗。

  在加拿大,警察权力可能更小一些。根据加国现行法例,只有在被警察逮捕而非仅被怀疑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责任向警察表明身份。

  换句说话,警察怀疑你是犯罪分子,前来查问你,你都可以不说自己身份,也不出示身份证件,除非警察明确告知你:你被逮捕了。

  而且加拿大还规定,逮捕之后,当事人有权利只表明身份,不回答任何警察的提问。

  逮捕后,如果当事人要求见律师了,律师来之前,警察也不能再进行任何询问了。

  换句说话,在加拿大和美国,每个人都可以不向警察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也不用报自己名字,除非警察明确打算或者已经将你抓走了。

  北美警察执法流程要求高

  我们常常看见国内媒体报道,北美有一些不配合警察执法的当事人被当场击毙,以此来判断北美的警察十分粗暴或者权力不受限制。

  这是一种十分片面的观点。现实中,不管是加拿大还是美国,对警察执法流程中的合法性要求极高。

  比如以前的一个案例,便是大家都很关注的周立波案。警察本来是怀疑酒驾拦停了周立波的车,结果从车上搜到了一把非法枪支和毒品

  没想到最终结果却是周立波不用坐牢,直接从法庭走出来了。这是因为当时警察执法“不规范”,导致法庭不能认定周立波非法持枪和藏毒。

  不管是美国还是加拿大的法律都规定,警察搜查房屋、汽车的时候必须取得法庭颁布的搜查令或者当事人的允许

  拦停周立波的警察在法庭上自称得到了周立波的允许,但周立波的律师却证明了周立波不懂英语,警察不懂汉语,两个人语言不通,以此让法庭相信了周立波当时不能理解搜车的请求。

  那么警察搜出枪支和毒品的行为自然被法庭认定为“非法搜查”,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被法庭使用。那么周立波自然不存在非法持枪和藏毒的法律责任。

  对于类似的搜身,美国和加拿大法律也有严格规定。只有被确认逮捕的情况下才能搜身和搜查随身物品,单纯的不给配合检查身份的情况是不能搜身的。

  回到开始的问题,既然可以不表明身份,那为什么我们还会看见美国和加拿大警察在执法中将不配合的当事人击毙的事情呢?原因主要现场危险情况。

  相较于国内来说,北美民间枪支等武器比较多。所以北美一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情况会更多一些。

  为了保证执法的安全性,他们优先考虑的当事人会不会对他们造成生命危险。

  比如,美国警察深夜拦停一个明显酒驾的中年男子,肯定会要求他务必将双手放在警察看得见的地方,以免他突然掏枪出来伤害警察。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有危险举动,警察优先想到的肯定是制服当事人。

  这些都是有特定场景的行为,也并不代表每一个不配合警察的人都会被击毙。而且北美警察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特别是特定场景下的错误判断

  2010年1月,温哥华警方接到一个女子的报警,说自己在家里被老公家暴,打得很严重,很担心自己和家里婴儿的安全。

  这种涉及到生命危险的家暴在北美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温哥华警察立马派出两位便衣警察前去处理,但两位警察没有发现该栋房子住着两户不同的人家,华人屋主吴耀伟住在楼上,报警女子一家住在楼下。

  更要命的是警察和这位华人语言不通,互相听不懂说什么。警察要进门,华人不让警察进门。因为涉及暴力犯罪,所以警察戒备心很强。

  当事华人听不懂警察的话,黑漆漆的又没看见警灯和警服,自然不会让警察进门。于是就发生不好的事情了。

  中间过程各有说法,反正结果是两个警察强行冲了进去,为了制服吴耀伟,他把吴打成了重伤。

  后来警察和市政府分别向吴耀伟道歉,而且是非常郑重的上门道歉外加公开道歉,并且双方达成了一个保密的庭外和解。

  涉事警察全部被调离,估计后面也难再进行执法工作了。

  仔细看看北美警察执法的相关规定和以往的案例,生活在国内的你也不难发现:北美警察执法权力虽然大,但受到的监管和制约也十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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